《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6〕5号,以下简称《新十条政策》)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和公众了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12个相关部门对《新十条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具体如下。
政策内容1: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按不同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资金支持。
项目区域内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校等经营主体。
一是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发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安排各省市自治区申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即组织区县申报。
二是区县根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等,通过规范程序确定支持对象,以区县政府名义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市财政局统一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定。
三是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即为实施方案,项目原则上分三年实施,补助资金分三年到位,支持对象根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获得相应资金支持。
(5)联系电线: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的,按不同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一是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
二是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5)联系电线: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范围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区县供电企业申请,区县供电企业及时核实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与供电企业存在分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需告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由区县供电企业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30日内共同审核确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应明确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中,一般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0.5680元/千瓦时;1-10千伏,0.5530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5380元/千瓦时。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内容:将60%以上的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茶、休闲食品、调味品、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支持种养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支持各区县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项目依法依规作为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提级综合论证项目进行申报。
(1)支持对象:在县域内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社会主体(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下同),或以县域内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社会主体,重点围绕粮油、肉蛋奶、果蔬茶、休闲食品、调味品、火锅食材、中药材等7大产业领域。(2)申报程序:
一是项目入库。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市备案”程序,将项目申报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县主管部门完成次年项目申报入库,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可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项目调整入库。
各区县计划安排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具备入库基本条件的拟入库单体项目,在入库前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委开展提级综合论证,未论证的项目不得提前入库。每年报送2-3批,报送前应完成所有入库管理的程序性工作,并经区县党委农业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提级综合论证规程(暂行)的通知》(渝农办发〔2025〕85号)要求,严格组织开展项目提级综合论证,强化论证结果运用,并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和安全。
二是下达项目计划。区县行业部门在每年11月底根据工作实际、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库储备情况,商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程序报审后,下达项目计划。其中,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投入规模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三是组织实施和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组织实施,完工后组织初验。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并根据初验情况及时组织验收。
四是补助资金兑现。根据项目实际,在符合政策要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可采取进度款结算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方式。由区县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申请资料交区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比例)由各区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财政支持环节及相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联农带农机制和资产权属。
政策内容: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增贷款,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放贷时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单户享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其它贷款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支持全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50户重点企业、区县重点企业、重点投达产企业等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等。(2)贷款用途:在上年6月30日至本年6月30日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技改扩能、爆品打造、营销推广、科技研发等。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汇总表、贷款情况明细表、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凭证或借据、利息支付凭证、金融机构真实性承诺书等。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贴息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第三方核查,对数据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复审各区县资料并确定支持对象、支持金额,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各区县。区县根据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资金和贴息明细在1个月内兑现企业贴息资金。
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放贷时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单户享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或计划申报市级其他贴息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政策内容1: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0.6%。
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星空体育网站 星空体育首页体。
一是担保贷款申请。有担保贷款意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申请途径可通过扫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二维码、银行或政府推荐、信贷直通车和长江渝融通等渠道。二是项目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经理收到担保贷款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并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审核合格后录入系统进行审批。
三是签订合同及放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与客户完善相关合同的签订并完成贷款发放。
四是担保费补助发放。担保费补助无需客户自主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时间审核通过后对担保支持对象发放担保费补贴。
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客户担保费,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助,补贴比例如下:100万(含)以下为1%;100-300万(含)为0.8%;300-1000万(含)为0.5%。
(5)联系电线: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贷款依法依规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
从事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担保项目入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风险补偿资金池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再担保业务系统备案,托管机构负责确认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后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担保机构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责任且备案的项目,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托管机构进行代偿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资料清单由托管机构另行制定。
三是托管机构代偿。托管机构收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其自有资金予以代偿,并按规定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四是代偿补偿资金垫付。托管机构按月将已代偿的项目向市财政局进行备案申报,由代偿补偿资金按规定比例将资金垫付至托管机构。
五是审核及确认。市财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并根据审核结果与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超出补偿金额的垫付资金应按原渠道退还代偿补偿资金。
六是追偿及返还。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追偿回收款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若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具体政策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 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1〕3号)以及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业务政策的规定执行。若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
政策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原辅料基地种养业主依法依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最高不超过85%的保费补贴。
一是种养业主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自愿向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并按照相应承担比例缴纳保费,保险机构出具保险单。
三是承保机构在做好保险相关信息公示后,向所在地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报送保险签订情况报告、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四是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相关签保情况进行实地查证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五是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一是中央补贴险种。种植业和养殖业,业主自缴保费15%-20%,财政补贴80%-85%。
二是市级补贴险种。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入保险,业主自缴保费30%,财政补贴70%;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业主自缴保费20%,财政补贴80%;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业主自缴保费不高于30%,财政补贴不低于70%。
具体政策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规定执行。
政策内容1:支持区域冷链物流基地标准化、智慧化改造及配套设施设备投入,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给予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3)政策标准:依据《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5〕32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商务〔2025〕3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以市商务委和各区县公开发布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5)联系电线: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冷链物流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支持对象:我市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申报程序: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申报,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情况现场核实,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3)政策标准: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中,一般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0.5680元/千瓦时;1-10千伏,0.5530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5380元/千瓦时。
(5)联系电线:支持布局农村冷链物流揽货点、前置仓,有效降低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冷链物流成本。
(3)政策标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冷链领域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5﹞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在区县建立冷链揽货点、前置仓,并开行定线冷链班车,有效串联市内冷链物流基地的,按经营面积和使用效能,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以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和各区县公开发布的2026年重庆市冷链物流发展政策申报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政策内容1: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建设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首页点击“专项资金申报”进入“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政策标准:
(5)联系电线:支持企业建设先进级智能工厂,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使用原重庆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账号或“渝快办”账号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申报”菜单,开展数字化车间(基础级智能工厂)和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
(5)联系电线:支持企业建设未来工厂,依法依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线上申报。企业可使用原重庆市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账号或“渝快办”账号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申报—未来工厂—新增申报”菜单,开展未来工厂项目申报。
企业申请。一是企业对需要安装“互联网+AI监管”的点位和数量提出需求;二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质量提升方案和对质量认证提升的需求,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重庆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组织实施。一是区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供应商(移动、电信、光电、联通等)对辖区企业需要安装“互联网+AI监管”的企业点位和需求进行会商,确定供应商和具体安装要求;二是以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蔬菜制品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实施HACCP、ISO22000等质量管理体系。
指导帮扶。一是依托“渝食安”生产加工智管,建设风险智能分析和推送等功能的应用模块,帮助企业形成风险在线生成、预警在线提示、隐患在线分析、问题在线整改、风险在线控制的可视化生产助手;二是组织聘请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或行业专家帮助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指导帮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提升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水平。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质量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推荐企业进行材料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择优确定“重庆市食品质量提升标杆企业”培育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市级重点培育库,并对外发布。
推动出台《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规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
依托“渝食安”生产加工智管,优化完善“互联网+AI监管”算法模型,帮助企业形成风险在线生成、预警在线提示、隐患在线分析、问题在线整改、风险在线控制的可视化生产助手。
围绕企业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需求,要求基层监管业务骨干、技术机构专家等对大米、调味品、蔬菜制品、糕点等重点品种开展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培训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和水平。
对在质量提升中成效显著、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并将其先进经验纳入全市质量提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根据“互联网+AI监管”需求,每年申报1次,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项目申请每年受理1次。
政策内容: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对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推动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含“直转回”),依法依规给予2%的贴息,对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保技改项目费用损失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食农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技改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项目贷款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食农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推动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含“直转回”),给予2%的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食农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保技改项目费用损失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⑤决策程序。市政府确定为A类项目后,依次进行食品母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投决会、食品母基金合伙人大会程序,按项目需求及时出资。
⑤决策程序。食品母基金管理人收到B类项目推荐后,可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或聘请相关专家协助,按照市场化规则对项目进行研判。若认为项目具有投资可行性,由食品母基金投决会决策并及时出资,投决会设委员2名,均由食品母基金管理人委派,2票同意即为通过;若认为项目不具有投资可行性,需向推荐单位回复并说明理由。
食品母基金出资参与由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管理,且重庆市、区两级出资人对投资决策无法单独或联合行使否决权的子基金。若子基金注册在重庆市内,食品母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市、区两级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若子基金注册在重庆市外,市、区两级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食品母基金可采取共同发起设立、受让基金份额、参与扩募等方式参与子基金设立;若为受让基金份额、参与扩募方式的,食品母基金以平价(每基金份额1元的价格)增资、享有子基金已投项目收益并不支付除子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应为在食品和农产品领域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社会化投资机构,倾向于产业背景(CVC)管理人
母基金期限为6+5年;子基金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注:食品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与子基金返投情况挂钩,原则上下一期出资均需考上一期出资返投完成情况,若未按要求完成返投,则食品母基金可采取中止出资、返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等约束措施。
政策内容1:支持办好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对入选综合形象馆等指定区域的参展企业实行不低于20%的展位费减免。
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名。拟参加西洽会的单位或个体,在组委办发出公告之日起,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5)联系电线:对参加纳入“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目录的境外参展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奖补。
对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支持,目录内展会人员国际段机票费(或火车票费)给予不超过60%支持。具体支持标准详见申报指南。
(5)联系电线:支持培育打造及宣传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对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申请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支持对象: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
(2)申报程序: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申请,区县局初审,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局办公会审定,公示,立项实施补助。
(5)联系电线:支持“爆品”打造计划,支持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对新获评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按不同标准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一是组织企业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意愿的企业填写“中华老字号”奖励申报表格,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是初审推荐。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公示后,将正式推荐函、《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名单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寄送至市商务委。
三是奖励发放。市商务委根据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汇总名单,经相应程序审定后,按程序奖励发放。
政策内容5:对新获评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按不同标准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